信托与行纪有什么联系?
首先,二者均为通过他人管理事务的民事制度。
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其核心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是一种通过他人管理事务的制度;行纪,是由行纪人代为委托人购销物品的制度,显然,该制度也是通过他人来管理事务。同时,信托和行纪分别由《信托法》和《合同法》加以规定,显然都具有民事性质。所以说,信托和行纪都是通过他人管理事务的民事制度。
其次,二者都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作为一种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其产生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果委托人缺乏对受托人的信任,其就不会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也就无从产生。同样,对于行纪来说,信任也是其基础,如果没有委托人和行纪人的相互信任,委托人和行纪人就不可能签订行纪合同,行纪的产生也是不可能的。可见,无论信托还是行纪,其基础都是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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