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义务概括
传统上受托人只能向他人转让“事务性义务”,即不需要行使裁量判断就能履行的义务。受托人不得转让任何自由裁量的义务。原因是受托人通常因为具备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的能力而被选任并为之收取报酬。传统的规则是受托人可以向他人寻求建议,但是在决定采纳别人的建议之前针对别人的建议是否合理必须自己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有法院认为把决定投资的权力授权给委托人任命的候补受托人的受托人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即使受托人这样做的原因是其本人缺乏管理信托财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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